河南省旧货交易中心旧货交易规则
为规范旧货行业交易行为,促进旧货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《集贸市场管理规范(试行)》和中国旧货业协会《旧货市场行业管理规定》的精神,结合中心实际,制定本交易规则:
一、旧货是指已经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,处于储备、使用或闲置状态,保持部分或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。
二、中心经营旧货的商户必须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、国地税登记证,依法交纳各种税费。
三、中心商户对旧货交易应遵守自愿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争当守法诚信经营商户。
四、中心商户应遵守中心旧货收购管理办法,严格履行物品收购登记制度。对价值超过一百元的旧货应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、物品来源、单位名称、个人居民身份证等。
五、中心商户对所经营的旧货要进行必要的清洗、除尘、整理和检修,保证所售物品清洁、卫生和安全。
六、中心商户要向顾客提供旧货及积压商品的有关资料,介绍其真实情况,包括名称、规格、价格、质量、功能、新旧成色等,不得有隐瞒作假行为。
七、中心商户对所售旧货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。如有特殊约定或特殊承诺,应在售货凭证上书面说明,不得向消费者做出有误导的承诺。
八、中心商户在收、售交易商品当中,不允许赃物、走私物、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物品及其它法律、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进入市场;更不允许有侵害他人商标权、专利权、代理权的物品进入市场交易,对肇事经营者要坚决给予处理。
九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,应注意商品的质量和性能,确定无疑时再购买,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十、为了规范中心市场的交易秩序和商户的经营行为,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工商所、中心市场部专人负责解决售后服务纠纷,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