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旧货交易中心
售后服务管理制度
为了规范市场的交易秩序和商户的经营行为,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所有商户必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法的有关规定,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积极主动地做好售后服务工作。
二、商户所经营的商品,必须符合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,不得以欺骗手段把不合规定和质量要求的商品推销给消费者。
三、商户对出售的旧设备、旧大件家用电器(不含拆件商品)、积压库存商品,应当进行必要的检修,保修期不得少于三个月。
四、商户出售的商品,必须向消费者出具有效票据。票据上的商品名称、单价、货款总额、供货人、受货人等项内容,必须如实填写清楚。
五、凡符合保修规定的商品,商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,不得擅自缩短保修期。如商户和消费者另有约定,有效票据上必须有消费者的签字。凡相关票据上没有消费者签字同意的约定时效,一律按不少于三个月的保修期执行。
六、消费者有权凭有效票据对符合保修规定的商品,向商品经营者提出保修要求,商户不得拒绝推诿。对不认真执行保修规定的商户,消费者有权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。
七、工商所和市场管理部是保障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机构,其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旧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。所有商户必须自觉接受工商所和市场管理部的监督、管理。
八、工商所、市场管理部建立消费者投诉登记档案,对商户的不良经营行为进行登记、存档,并有权按照有关法规、章程对违反规定的商户实行警告,或提请原批准单位取消其经营资格。
投诉电话: 工商所65329699 市场管理部 65329602 |